切勿以身试法,骗取失业保险待遇
发布时间: 2022-08-15 来源: 人社局
什么是失业保险待遇?
失业保险待遇,顾名思义,是国家为保障失业人员失业期间的基本生活,促进其再就业而设立的,其领取的对象、条件、标准等都有明确的规定,要严格依照《失业保险条例》等法律法规执行。失业保险金、失业补助金等政策在内的政策都属于失业保险待遇支出范围。划重点:并不是交了失业保险费,就能享受失业待遇的,失业保险待遇的领取需要有相关政策依据、符合相关条件。
具备下列条件的失业人员,可以领取失业保险金:
按照规定参加失业保险,所在单位和本人已按照规定履行缴费义务满1年的;
非因本人意愿中断就业的;
已办理失业登记,并有求职要求的。
失业人员在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按照规定同时享受其他失业保险待遇。
什么情形下停止享受失业保险待遇?
失业人员在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停止领取失业保险金,并同时停止享受其他失业保险待遇:
(一) 重新就业的;
(二) 应征服兵役的;
(三) 移居境外的;
(四) 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
(五) 被判刑收监执行或者被劳动教养的;
(六) 无正当理由,拒不接受当地人民政府指定的部门或者机构介绍的工作的;
(七) 有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的。
骗取失业保险金的法律规定及后果!
如果有人动歪脑筋,通过隐瞒已就业事实、伪造证明材料等手段恶意骗取失业保险金,将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1、《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的解释》“以欺诈、伪造证明材料或者其他手段骗取养老、医疗、工伤、失业、生育等社会保险金或者其他社会保障待遇的,属于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规定的诈骗公私财物的行为”。
2、《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规定:诈骗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3、《社会保险法》第八十八条规定:以欺诈、伪造证明材料或者其他手段骗取社会保险待遇的,由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责令退回骗取的社会保险金,处骗取金额二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
4、影响个人信用。对于违反有关条例骗取失业保险待遇的,将根据社会信用体系建设等有关规定,纳入信用黑名单,通过信用信息交换共享,实现多部门、跨地区信息奖惩联动,使守信者一路畅通、失信者处处受限。
5、乘坐飞机受限。根据国家有关要求,在社会保险领域以欺诈、伪造证明材料或者其他手段骗取社会保险待遇的,将在一定期限内适当限制特定严重失信人乘坐民用航空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