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保政策进万家】社会保险关系转移接续

发布时间: 2023-07-20 来源: 人社局

1.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跨省转移接续;


2.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关系跨省转移接续;
3.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跨省转移接续;
4.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与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互转;
5.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与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制度衔接。
目前,以上均可以网上申请,很方便,参保人可以打开支付宝或者微信的电子社保卡小程序,或者下载安装“掌上12333”APP,也可以登录“国家社会保险公共服务平台” (网址: http://si.12333.gov.cn)在里面找到养老保险关系转移网上申请的功能,根据提示进行操作就行了。

具体流程:

参保人选择“人社办事-社会保障-养老保险关系转移申请”服务,填写转移申请相关信息,并提交申请。转入地经办机构负责受理申请,经核查符合转入条件的,开启后续转移流程。
申请提交后,可通过“养老保险关系转移申请-申请记录”功能查询网上申请审核结果信息,通过“进度查询”功能查询后续转移进度。
也可以持本人居民身份证或社会保障卡到新就业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提出申请,并填报《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申请表》,他人代办的需提供代办人居民身份证及委托书。新就业地社保经办机构受理申请并审核,符合转移接续条件的,将会继续办理并完成转移流程,无需参保人员介入。
其中,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跨省流动的就业人员符合以下条件之一的,可以申请办理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手续:

(一) 男性不满50周岁、女性不满40周岁的;

(二) 返回户籍所在地就业参保的;

(三) 经县级以上党委组织部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批准调动,且与调入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并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的;

(四)达到待遇领取条件时,基本养老保险关系不在户籍所在地且在基本养老保险关系所在地累计缴费年限不满10年的(按规定将其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回上一个缴费年限满10年的参保地,如无累计缴费年限满10年参保地的,应转移至其户籍所在地)。

转移时多重养老保险关系如何处理?

参保人员同时在两个省 (自治区、直辖市)以上重复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的,由转入地经办机构与本人协商确定保留其中一个基本养老保险关系和个人账户,同期其它关系予以清理,个人账户储存额退还本人,相应的个人缴费年限不重复计算。
参保人可通过登陆“河南省社会保障网上服务平台” (网址: http://siwsfw.hrss.henan.gov.cn),在个人办事通道里面找到“跨省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入 (多重养老保险关系个人账户退费)”,网上操作更加便捷、高效。

失业保险关系跨省转移接续如何办理?

根据《关于规范失业保险关系转移接续有关问题的通知》(豫人社规 [2022] 11号)和《河南省失业保险关系转移接续业务经办规程(暂行)》(豫人社办 [2023] 24号) 规定,符合以下条件之一的,需办理失业保险跨省转移:

(一) 参保职工跨省就业,需要办理失业保险关系转移的,到新就业地社保经办机构申请失业保险关系转入业务;

(二) 符合领取失业保险金条件的参保失业人员,选择跨省回户籍地申领失业保险金及其他相关待遇的,凭户口簿到户籍地社保经办机构办理失业保险关系转入业务;

(三) 正在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跨省重新就业并参保的失业人员,到新就业地社保经办机构申请失业保险关系转入业务。

参保单位、参保职工或参保失业人员可持本人居民身份证或社会保障卡、户口簿到转入地社保经办机构填写《失业保险关系转移接续申请表》,也可向转入地社保经办机构出示《参保人员失业保险关系转移凭证》申请失业保险关系转入。
符合条件的,开启后续转移接续流程,无需参保人员介入。

省内有多个企业职工养老保险关系或失业保险关系如何办理?

参保职工或参保失业人员在全省范围内流动就业的,不转移养老保险关系或失业保险关系及费用,直接在新就业地参保即可,缴费年限累计计算。
其中养老保险参保人员在达到待遇领取条件时,由最后一个参保地社保经办机构负责协助确认参保人员待遇领取地。待遇领取地确定后,由待遇领取地社保经办机构归集参保人员养老保险关系、核准历史参保信息。
失业保险参保人员由最后参保地或户籍地归集省内多个失业保险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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