引进人才落户政策实施办法
发布时间: 2020-06-18 来源: 人社局
第一条 自愿迁入滑县行政区域内城镇地区落户的中专以上毕业生、职业(技工)院校毕业生、留学归国人员、技能人才、退伍军人、经县委组织部或县人社局认定的专家、学者,适用本办法。
第二条 拟将户口迁入我县城镇地区的人才,需提供以下基础材料:
(一)中专以上院校毕业生(含两年择业期内)和职业(技工)院校毕业生,提供毕业证、户口迁移证、居民身份证和户口簿;
(二)留学归国人员提供出入国(境)有效证照、国(境)外学历(学位)认证、居民身份证和户口簿。已注销户口的需提供原户口所在地派出所出具的注销户口证明;
(三)技能人才提供国家职业资格证书、居民身份证和户口簿;
(四)退伍军人提供入户介绍信、退伍证、原籍户口注销证明(联网可查询到的不需提供)、本人身份证。
(五)专家、学者提供认定证明、户口簿、身份证。
第三条 拟迁入人才根据落户地址的不同情形,办理手续时除提供(第三条)规定的材料外,还应分别提交下列材料并到相应派出所办理。
(一)落户在人才交流服务中心的,提供人才交流服务中心存档证明,到人才交流服务中心集体户口所在地派出所办理;
(二)落户在亲友户口所在地的,提供户主居民身份证、户口簿和户主同意入户证明,到其亲友户口所在地派出所办理;
(三)租赁房屋的,提供租房合同及派出所纳入出租房屋管理证明可申请入户或立户到租房地址,也可申请入户到社区集体户口;
(四)已有工作单位且单位有集体户口的,提供单位同意入户证明,到单位集体户口所在地派出所办理。
第四条 自愿在我县落户的人才,可申请本人及其共同居住生活的配偶、子女、父母、其他亲属的户口迁入,由拟落户地派出所按规定办理。持“人才服务一卡通”的不需再提供学历及各类证书,并开通“绿色通道”,材料齐全的1个工作日内完成落户审批工作。
第五条 本办法执行过程中涉及的问题由县公安局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