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动离职与解除劳动合同的关系
发布时间: 2022-10-26 来源: 人社局
自动离职区别于劳动者单方解除劳动合同。我国《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七条规定了在法定情形下,劳动者享有预告解除劳动合同的权利;第三十八条第二款规定,在用人单位以暴力、威胁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强迫劳动者劳动,或者用人单位违章指挥、强令冒险作业危及劳动者人身安全的情形下,劳动者可以立即解除劳动合同,不需事先告知用人单位。也就是说,劳动者在行使预告解除权和即时解除权时均应告知用人单位。而劳动者自动离职的行为表明,劳动者既没有“事先”也没有“事后”告知用人单位不辞而别的行为,如果给用人单位造成损失的,应当按照《劳动合同法》第九十条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在用人单位以暴力、威胁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强迫劳动者劳动,或者用人单位违章指挥、强令冒险作业危及劳动者人身安全的情形下,劳动者自动离职的行为属依据《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八条第二款的规定解除劳动关系,可以依照《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六条要求用人单位支付经济补偿。劳动者未按规定履行请假手续而擅自离岗且无正当理由,其行为是不合法律规定的,按自动离职处理,劳动者要求用人单位支付经济补偿金的请求不能得到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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