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人单位变更工作地点是否合法?

发布时间: 2022-08-15 来源: 人社局

《劳动合同法》第17条规定工作地点为劳动合同的必备条款,变更工作地点属于变更劳动合同的重要内容。《劳动合同法》第35条规定,“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可以变更劳动合同约定的内容。变更劳动合同,应当采用书面形式”。

用人单位根据实际经营状况和经营管理需要可以变更劳动者的工作地点,但应当在合理范围内,应当以是否改变了劳动者工作生活的便利情况、是否改变了劳动者的工作时间成本、是否通过改变工作地点变相辞退劳动者来看。如无影响或影响很小,劳动者应当配合用人单位的工作安排。若变更工作地点严重影响了劳动者,须经劳动者同意且与劳动者达成一致意见。

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口头协商一致同意变更工作地点,并按照用人单位的安排,到新的工作地点工作,超过一定期间未提异议。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第42条规定,“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变更劳动合同,虽未采用书面形式,但已经实际履行了口头变更的劳动合同超过一个月,变更后的劳动合同内容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且不违背公序良俗,当事人以未采用书面形式为由主张劳动合同变更无效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即认定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已经达成口头变更劳动合同内容的一致意思表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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