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学生实习期间与用人单位是否存在劳动关系?
发布时间: 2022-08-15 来源: 人社局
案件概况:黄某为大学生,2021年4月到在某生物研究所工作,月工资3000多元,2021年7月工作期间发生事故,后黄某和生物研究所因补偿金额未达成一致意见,耿某申请仲裁要求确认双方存在事实劳动关系。生物研究所认为黄某于2021年9月才拿到毕业证,2021年4-7月在研究所工作时系学校的学生,其以实习生的身份到研究所上班,不能视为就业,双方之间未形成劳动关系。
适用规定:《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若干问题的意见》(劳部发【1995】第309号)第十二条的规定“在校生利用业余时间勤工助学,不视为就业,未建立劳动关系,可以不签订劳动合同”。教育部、财政部联合印发《高等教育学生勤工助学管理办法》(教财【2018】12号)第六条“勤工助学活动由学校统一组织和管理。学生私自在校外兼职的行为,不在本办法规定之列”。
案件解析:本案中,黄某向生物研究所提供劳动时已年满23周岁,符合法律规定的就业年龄,具备与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的行为能力和责任能力,双方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适格主体。生物研究所为黄某提供了劳动条件,黄某工作期间受生物研究所劳动用工管理,为生物研究所创造了产值和利润,生物研究所接受黄某的劳动成果,并按照黄某提供的劳动量发放劳动报酬,黄某提供的劳动是生物研究所的业务组成部分。双方具备存在事实劳动关系的要件。
仲裁结果:裁决黄某与生物研究所之间存在劳动关系。
【结 语】大学生实习分为教学实习和毕业实习,教学实习系在校学生以学习为目的,由学校统一组织和管理,到相关单位参加社会实践,没有工资,不存在由实习生与单位签订劳动合同、明确岗位、报酬、福利待遇等情形。毕业实习是以就业为目的进行学习,在校学生已完成了全部学习任务,有明确的求职就业愿望,具备面向社会求职、就业的条件,接受单位的劳动管理,单位支付相应的报酬,符合劳动关系的本质特征,即便未签订劳动合同,双方也成立事实劳动关系。
滑县劳动人事争议仲裁院
2022年8月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