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关于对县政协十三届四次会议第318号 提案的答复
发布时间: 2025-06-10 来源: 人社局
公开结果:是 办理情况:C
关于对县政协十三届四次会议第318号
提案的答复
成福中委员:
您提出的关于企业职工养老与工伤保险分开缴纳的提案收悉,现答复如下:
一、法律强制性与全险种同步参保要求
根据《社会保险法》第四条、第十条、第三十三、第五十八、第六十条等明确规定,用人单位应当依法为职工办理全险种社会保险登记(含养老保险、工伤保险、失业保险等),企业职工养老保险和工伤保险均属于法定强制性社会保险,需依法同步参保,不能选择性参保。
地方性政策性要求,安阳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规范安阳市各类单位参加企业社会保险登记工作的通知》(安人社函〔2024〕4号)文件明确要求:“安阳市参保单位按全部在职人员,同时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工伤保险和失业保险,做到参保人数和缴费工资基数三个险种一致,不得出现选择性参保现象……”。
而且社保经办系统和税务征收系统均采用统一参保登记、统一基数核定、统一征收的模式,系统上无法单独剥离某一险种。
二、选择性参保存在多重法律风险
用人单位如果单独参加工伤保险而停缴养老保险,将面临以下风险:
(一)违法违规风险
违反《社会保险法》关于全险种强制参保的规定,导致职工社保权益受损、社保基金统筹失衡,构成违法。
(二)经济损失风险
根据《社会保险法》第八十六条,用人单位未按时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的,由社会保险费征收机构责令限期缴纳或者补足,并自欠缴之日起,按日加收万分之五的滞纳金,逾期仍不缴纳的,由有关行政部门处欠缴数额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
注:社保费征收自2017年由税务执行,2024年3月统模式改革后,一并由税务制定征缴计划。
(三)劳动争议风险
根据《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八条、四十六条规定,用人单位未依法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由此可能引发劳动仲裁或诉讼,影响企业用工稳定及社会形象。
综上所述,用人单位须严格遵守法律法规要求,及时办理全险种社保登记,按时足额缴纳各项社会保险费,避免因选择性参保引发法律及经济风险。
2025年6月4日
联系单位:滑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联系电话:8130656
联 系 人:沈少颖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