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困难企业及其职工补缴基本养老保险费问题的通知

发布时间: 2023-02-24 来源: 人社局

根据2022年10月14日河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印发的《关于宣布失效和废止部分人社政策文件的通知》(豫人社办〔2022〕74号)文件中第218条即《河南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当前企业职工养老保险若干政策问题的通知》(豫劳社养老〔2006〕42号)文件失效。关于补缴欠缴养老保险费问题“对长期停产确实无力补缴的困难企业职工,可以先补缴欠缴的本金,按规定加收的滞纳金计入企业欠费”不再执行。

关于困难企业及其职工补缴基本养老保险费问题,各地应严格按照《关于规范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费缴纳有关问题的通知》(豫人社规〔2020〕4号)规定执行,即“补缴养老保险费时,严格按照《社会保险法》、《行政强制法》规定加收滞纳金。滞纳金不得减免;加收滞纳金数额应不高于欠缴社会保险费数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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