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建筑施工企业工伤保险经办工作的通知

发布时间: 2016-09-30 来源: 人社局

1、由于节假日期间无法报送新参保人员花名册和身份证复印件的,企业应当先通过电子邮箱 hxgsbxzx168@126.com报送,随后顺延至正常工作日补办正常纸质手续。

2、工期延期竣工的,建筑施工企业应当在《建设工程施工合同》规定的合同工期到期前30日内向工伤保险中心变更竣工时间。因增加施工内容造成工程延期的,应按照增加的施工合同承包造价补交工伤保险费。未及时申报延期的,按《建设工程施工合同》规定的合同工期到期自动终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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